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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安林业: 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
2022-12-27 23:00:55   来源:

 福建省永安林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

(相关资料图)

  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

 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

(经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27 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
  第一条 为加强对福建省永安林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
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

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,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

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

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《上市公司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

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——股份

变动管理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福建省永安林

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

程》”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   第二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

份,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。

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,

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。

  第三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

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,应知悉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法律

、法规关于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,不得进

行违法违规的交易。

  第四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

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,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

事会秘书,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

进展情况,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深圳证券交

易所(以下简称“深交所”)相关规定和《公司章程》,董

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

。

    第五条 因公司发行股份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,

对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

加转让价格、附加业绩考核条件、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

的,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,向深交所申请

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

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。

    第六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

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

及其近亲属(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等)的身

份信息(包括姓名、担任职务、身份证件号码、证券账户、

离任职时间等):

    (一)新任董事、监事在股东大会(或职工代表大会)

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;

    (二)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

个交易日内;

    (三)现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

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;

    (四)现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

交易日内;

    (五)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。

    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

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。

    第七条 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

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,同意深交

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,并承担由

此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
    第八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

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:

    (一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;

    (二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

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;

    ( 三 ) 法律、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

他情形。

    第九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,

每年通过集中竞价、大宗交易、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

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%,因司法强制执行、

继承、遗赠、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。

  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,000

股的,可一次全部转让,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。

    第十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

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,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

。

 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

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,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

的规定。

  第十一条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、实施股权激

励计划,或因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、

可转债转股、行权、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,新增无

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%,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

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。

 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

本公司股份增加的,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。

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

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,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

份的总数,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根据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对董事、监事和

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、更

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,应当及

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

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,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,董事、

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

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在锁定期间,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

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、表决权、优先配售权等相

关权益不受影响。

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

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,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

交所申报,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。公告内容包括:

    (一)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;

    (二)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、数

量、价格;

    (三)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;

    (四)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、数量、价格;

    (五)变动后的持股数量;

    (六)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。

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

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:

    (一)公司年度报告、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,因特

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,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;

    (二)公司季度报告、业绩预告、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

;

    (三)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

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

法披露之日;

    (四)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。

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

列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

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:

     (一)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、父母

、子女、兄弟姐妹;

     (二)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

其他组织;

     (三)中国证监会、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

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

员有特殊关系,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

织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

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,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

增持的,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

第二十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

计划的,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     (一)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,已持有本公司股

份的数量、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;

     (二)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

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(如有);

     (三)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(

如有);

     (四)拟增持股份的目的;

     (五)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,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

,且下限不得为零,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,且上限不得

超出下限的一倍;

  (六)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(如有);

  (七)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,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

可执行性,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;

  (八)拟增持股份的方式;

  (九)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

司股份的承诺;

  (十)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;

  (十一)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

应对措施;

  (十二)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

的,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;

  (十三)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。

  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,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

,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。

  第二十一条 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,在拟

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,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

司,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。公告

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  (一)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;

  (二)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、增持方式(如集中竞

价、大宗交易等)

  (三)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,应

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;

  (四)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收购

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、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;

  (五)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。

  第二十二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

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规定的

,还应当按照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

法规、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不得

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。

  第二十四条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、监事、

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法人或其他组

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,统一为以上人员办

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,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

票的披露情况。

  第二十五条 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

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;本制度如与新颁

布的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

程相抵触时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

定执行。

  第二十六条 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  第二十七条 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

行。

福建省永安林业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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